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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、监
督制衡、专业咨询等职能,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,保护中
小股东合法权益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
事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3〕9 号)、《上市公司
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220 号)、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深证上〔2023〕701 号)、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
范运作》(深证上〔2023〕703 号)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
定,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
会议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
前,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。
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
提供便利和支持,做好工作联络、会议组织、材料准备和档
案管理等日常工作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
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。
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
会议,会议应当至少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换届后、召开第一次独立董
事专门会议前,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
事担任召集人,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。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
事会一致。
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,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
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;召集人离任的,应当重新
推举。
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,或两
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,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。
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
书面通知;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,可以口头、电话等方式随
时通知召开会议。
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、
召开方式、议案、参与人员、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。
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,需通过独立
董事专门会议讨论,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,
方可行使:
(一)独立聘请中介机构,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
计、咨询或者核查;
(二)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;
(三)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。
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,公司应当及时披露。
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,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。
第十条 以下事项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,并经
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,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:
(一)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;
(二)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;
(三)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
采取的措施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
定的其他事项。
除本规则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事项外,独立董事专门会
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,在保
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,可以采取电话会议、视
频会议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等方式进行。
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专门会议,如
有特殊情况,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
表决权。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,代理事项、授权
范围和有效期限,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。被委托人应当在
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。
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,意
见类型包括同意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
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,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、清楚。
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充分
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,独立董事应当对会
议记录签字确认。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、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
立董事的姓名;
(二)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;
(三)发表的结论性意见;
(四)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。
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
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、本规则第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
况及行使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
况,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。
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,包括会议通
知、会议材料、授权委托书、会议记录等,会议档案保存期
限为 10 年。
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
项负有保密责任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
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;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
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不一致时,按照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
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、监
督制衡、专业咨询等职能,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,保护中
小股东合法权益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
事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3〕9 号)、《上市公司
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220 号)、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深证上〔2023〕701 号)、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
范运作》(深证上〔2023〕703 号)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
定,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
会议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
前,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。
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
提供便利和支持,做好工作联络、会议组织、材料准备和档
案管理等日常工作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
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。
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
会议,会议应当至少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换届后、召开第一次独立董
事专门会议前,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
事担任召集人,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。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
事会一致。
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,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
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;召集人离任的,应当重新
推举。
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,或两
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,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。
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
书面通知;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,可以口头、电话等方式随
时通知召开会议。
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、
召开方式、议案、参与人员、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。
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,需通过独立
董事专门会议讨论,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,
方可行使:
(一)独立聘请中介机构,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
计、咨询或者核查;
(二)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;
(三)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。
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,公司应当及时披露。
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,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。
第十条 以下事项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,并经
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,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:
(一)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;
(二)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;
(三)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
采取的措施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
定的其他事项。
除本规则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事项外,独立董事专门会
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,在保
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,可以采取电话会议、视
频会议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等方式进行。
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专门会议,如
有特殊情况,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
表决权。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,代理事项、授权
范围和有效期限,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。被委托人应当在
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。
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,意
见类型包括同意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
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,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、清楚。
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充分
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,独立董事应当对会
议记录签字确认。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、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
立董事的姓名;
(二)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;
(三)发表的结论性意见;
(四)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。
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
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、本规则第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
况及行使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
况,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。
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,包括会议通
知、会议材料、授权委托书、会议记录等,会议档案保存期
限为 10 年。
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
项负有保密责任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
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;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
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不一致时,按照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
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